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44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奕鸿。
被告:东莞市中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奕芝。
被告: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2023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