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44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奕鸿。 被告:东莞市中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奕芝。 被告: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名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中臻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2023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