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582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钢铁路与纬三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9993442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本院在执行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8月17日以(2020)冀0582执3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严某某名下位于大悟县:1号楼,房号802号,不动产权证号00××18号房产一处。现因本案执行完毕,需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严某某名下位于大悟县:1号楼,房号802号,不动产权证号00××18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