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2民初1681号
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钢铁路与纬三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9993442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高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4770828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发,该公司员工。
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记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