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82民初2672号之一
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住沙河市钢铁路与纬三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9993442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桥*****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4770828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2元,由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