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82民初29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99934423R,住所地沙河市钢铁路与纬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477082865,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南康庄村村北,南外环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803元,由反诉原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记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