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

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82民初29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99934423R,住所地沙河市钢铁路与纬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3477082865,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南康庄村村北,南外环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沙河市今朝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803元,由反诉原告河北神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记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