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县正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县正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的(2021)湘092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853443.73元并支付工程款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同意按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921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