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2043号
原告:山东伯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015652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171258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469012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伯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山东伯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伯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