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338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46901277。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二路北段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9430X2。
负责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