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87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日照市烟台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46901277。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