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民申10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街胜利里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纺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天津**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不具有设计资质,不具有出具工程质量缺陷形成原因的鉴定能力,也不具有出具修复方案的能力,一审法院判令龙鼎熙公司对工程质量修复问题另行解决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全部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损失,剥夺了**公司上诉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投标报价一览表》并非**公司制作,**公司仅认可《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其**的内容,其它数字与文字均与**公司无关。二审法院依据龙鼎熙公司招标邀请时的招标图纸、《投标报价一览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文件对有争议的合同范围进行认定错误。**公司在一审及二审审理中提交的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主张的粗装修的内容,工程造价鉴定的第二种情况更符合客观实际。2.二审法院认定工程质量缺陷形成原因系施工原因所造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咨询公司出具的《***定意见书》(质量)证明,涉案工程的质量缺陷主要是因为龙鼎熙公司供应的材料(回填土为黏土及砼水灰比过大)所引发。(2)U型钢爬梯应由龙鼎熙公司提供的Φ20的圆钢,因龙鼎熙公司不能提供Φ20的圆钢,龙鼎熙公司现场人员同意用Φ22的螺纹钢筋,用Φ22的螺纹钢筋制作提高了爬梯质量,该问题与**公司无关。(三)二审法院有法不依,违法裁判。1.双方在合同中对设计变更工程结算方式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应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变更工程造价和变更待定工程造价不应下浮。2.**咨询公司未出庭接受质询,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涉案工程定案的依据。综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龙鼎熙公司提交意见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一审期间**公司并未对**咨询公司的鉴定资质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咨询公司出庭接受质询。对于涉案工程的修复问题,一审法院虽判决龙鼎熙公司另案解决,但在二审期间,**公司与龙鼎熙公司均明确表示对一审未予处理的涉案工程的维修费用同意由二审法院予以处理,其数额以***定结论中确定的321514元为准。故,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二审法院的调查情况,认定经鉴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部位系施工所造成的,并判决**公司承担维修费用321514元,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二)关于龙鼎熙公司与**公司约定的工程量以及应给付的工程款数额问题。龙鼎熙公司与**公司2015年7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为: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内除甲供材及专业甲方已完成内容除外的从挖槽配合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全部主体一次结构工程(包括基础、主体)及粗装修。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范围包括“粗装修”均不持异议,仅是对“粗装修”包括的范围有不同理解。《投标报价一览表》经双方**确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将《投标报价一览表》说明部分中包含“粗装修”及不含“粗装修”的内容进行对比,根据文意理解可以得出,“粗装修”应包含门窗、窗台板、窗帘盒、粉刷等项目。且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设计等相关施工文件材料中均包含有上述“粗装修”的部分事项。故**公司主张的“粗装修”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变更工程造价及变更待定工程造价是否应下浮问题,**公司认可**咨询公司对工程价款的鉴定结论,且该下浮计算方式与双方合同中约定对增加和设计变更工程量的计价原则也是相符的。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咨询公司依照龙鼎熙公司对“粗装修”的理解得出的鉴定结论确定的各项数额,并无不当。(三)关于涉案工程质量缺陷的形成原因问题。**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存在质量缺陷的原因主要是水灰比过大、砼振捣操作、砼收缩、模板尺寸不准等,其并未明确原因力比例。现龙鼎熙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施工材料在施工前均经过了第三方机构的复检。**公司虽主张工程质量缺陷系龙鼎熙公司提供的施工材料造成,但其在施工中并未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提出过异议,其亦没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缺陷系施工材料导致。故原审法院认定经鉴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部位系**公司施工所造成的,并无不当。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张 胜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