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40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翀怡,***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纺五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油***大道西侧测试公司旁/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源(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东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聚源(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