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40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翀怡,***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纺五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油***大道西侧测试公司旁/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源(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东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如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海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聚源(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龙鼎熙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铸源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