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麟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2018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新村南街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久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久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久恒公司签订《项目技术服务聘任合同》,约定被告久恒公司针对单个施工项目聘用原告兼职技术服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止,原告的职责为积极配合被告久恒公司针对单个合作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含为完成技术方案与项目部人员的洽谈、现场勘探及专家评审)及报价,双方另对兼职顾问工资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尽心尽力配合被告久恒公司进行工作,参与了被告久恒公司17个项目招投标,编制了17份相关技术方案,而被告久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视原告辛苦的劳动成果,对原告的工作诸多不满,于2021年3月份后,再未安排原告工作,以实际行动结束了与原告签订的《项目技术服务聘任合同》。2021年3月,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就合同期间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费进行结算,但被告久恒公司直拖延。原告认为,被告久恒公司即使要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技术服务聘任合同》,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被告***作为被告久恒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应当对被告久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久恒公司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09400元;2.被告***对被告久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久恒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在合同期间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原告经常出差,经常不能提供及时的服务,原告很忙,被告也很久没有联系原告。第二,被告收到原告的方案后若就该方案提出意见,原告就表示是被告的问题,说被告不配合其开展工作,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工程总工电话导致双方沟通不畅,并要求被告将客户电话直接给原告,但原告的该项要求触及了被告利益,双方合作很不愉快。第三,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自己主动提出不做了,不继续履行合同,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应当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案涉合同约定被告需给原告每年10万元的费用,但原告提供的服务没有价值,本案不是被告违约,是原告先违约。第四,原告在本案提交了其为被告提供的方案设计,但双方仅合作了三、四个月,在所有的方案设计中,**于实施仅有三个项目:1.关于谢叠大桥项目,原告确实为被告做了设计方案并且帮助被告签单,项目合同标的为647000元,但原告在2020年11月4日主动与被告终止合作,该项目后续情况原告全部没有跟进,而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原告所提供的服务不仅仅是提供方案,还包括后续的所有技术服务,但是原告都没有参与,即原告提供的服务并没有完成,但鉴于原告前期提供的服务,被告同意给予原告相应比例的服务费;2.关于东莞**大桥项目,原告在2020年10月开始跟进该项目,但原告仅提供了初步方案,在2020年11月被告的客户表示原告做的方案很差,原告就很生气,原告说项目没有定下来,不需要把方案做得很细,双方在2020年11月终止合作,之后原告就没有参与过东莞**大桥工程的任何事情,包括被告投标、中标、方案的改进都与原告无关,该工程项目部在2021年2月22日向被告发送合同版本,但项目合同至今没有签订,项目也没有完工,原告根本没有跟进整个项目,其完全无权向被告索要东莞**项目的费用;3.关于亚运城项目,该项目没有签订合同,项目标的仅为30000元,原告确实就该项目提供了方案,被告同意就该项目给予原告3.2%的服务费即96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久恒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被告***。 2020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久恒公司签订《项目技术服务聘任合同》,约定:甲方公司因发展需要,针对单个施工项目聘用乙方兼职技术服务相关事宜。一、岗位名称。单个项目兼职技术服务。二、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为期1年,合同期届满,双方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三、岗位职责。乙方的岗位职责:积极配合公司针对单个合作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含为完成技术方案与项目部人员的洽谈、现场勘探及专家评审)及报价;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坐班、不参加考勤、不遵守全职人员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参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四、合作内容及项目的确立。甲方将公司项目的技术方案交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以简易的书面形式达成单个(或多个)项目的合作签认,签认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五、聘用项目兼职顾问工资及支付方式。1.乙方占合作项目合同金额的3.2%,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款按比例支付给乙方,在项目完工后7天内付清。2.对于投标不成功项目,甲方支付给乙方1000元劳务费作为补偿。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参与项目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实行,则乙方占合作项目合同金额的5%。4.合同期间一年内,如乙方参与项目技术合作金额不足十万,甲方按最低保障金额十万元支付给乙方。六、甲方权利与义务。1.合同期间,甲方承担乙方现场出差的合理费用(过路费、油费、餐饮费、住宿费),乙方凭票据向甲方报销。2.甲方提供相关技术信息给乙方,并预留充足时间给乙方,具体以双方协商定。七、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参与现场勒探、技术磋商、专家评审等会议,以完成技术方案为宜。2.合同期间,乙方只参与本公司合作项目施工方案有关的出差活动,只服务于本公司合作项目的技术活动,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3.乙方不参与施工现场管理服务,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4.合同期间,乙方须遵守相关企业商业保密条款,诚实守信,如违反保密条款,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八、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兼职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间。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则原合同效力不变(协商期不得超过30天)。九、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1.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本合同解除,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双方确认,案涉协议签订后,原告在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已向被告久恒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共17件,其中3件已经中标,故其中未中标的14件被告应按1000元/件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4000元,另外已中标的3件工程项目被告应按项目标的3.2%给予原告服务费,具体如下:1.佛山谢叠大桥拆除加固方案,被告同意向原告按项目金额比例支付服务费,原告不持异议,但就被告主张的该工程项目金额647000元,原告认为在被告久恒公司承接工程期间存在以材料款抵扣工程款的行为,其项目金额可能超过其被告主张的647000元;2.东莞**大桥拆除方案,原告已就该工程向被告提供了技术方案,该方案的编制是原告付出心思来完成,而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相关技术信息给原告,但很多项目方案不完善在于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信息,该工程被告使用了原告提供的技术方案后已经中标,原告确实在后续没有继续跟进该工程,但未能跟进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从未提出要求原告与项目部人员洽谈、现场勘探及参与专家评审,若被告提出上述要求,原告会予以配合,至于该中标项目的金额,被告口头告知原告该项目为180多万,故原告按180万主张3.2%的服务费;3.亚运城F1地块负三层立柱加固方案,原告对于被告主张该项目工程金额30000元不持异议,原告确认仅就该项目主张服务费960元。两被告确认已收到原告发送的上述17件工程设计方案,被告亦确认其中14件未中标,同意按1000元/件的服务费给予原告,至于其余三件已中标的工程:1.佛山谢叠大桥拆除加固方案,被告同意项目金额647000元向原告支付3.2%的服务费,该工程不存在材料款抵扣工程款的情形;2.东莞**大桥拆除方案,原告就该工程仅完成了初步方案的编制,后续过程全部没有参与,包括项目部洽谈、现场勘探、专家评审,原告并未提供完整的技术服务,在原告提供初步方案后,被告确实有找过原告要求帮忙修改方案,但被告拒绝处理,被告此后也不再找原告提供服务,就该项目方案被告仅同意按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原告服务费;3.亚运城F1地块负三层立柱加固方案,该项目标的为30000元,被告确认仅就该项目向原告支付服务费960元。 被告就其主张的佛山谢叠大桥拆除加固方案工程款提交了两份合同,其中:《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谢叠大桥维修加固工程桥梁T构及水中钢筋砼围堰拆除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系项目部与被告久恒公司在2020年12月20日签订,约定:工程暂定总价为670530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651000元,增值税税率3%,增值税为19530元,此价格为双方暂定价格,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该合同下方加盖工程承包人印章,劳务分包人处加盖被告久恒公司印章。《谢叠大桥维修加固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拆除合同》打印件,该合同甲方、乙方均为空白,且未加盖印章,显示工程暂定总价为647080元。被告表示其与工程承包方实际履行的是未加盖印章的合同,实际工程金额为647080元。 就案涉聘任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均提交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就方案发生分歧,***发送修改方案,“帮你做完这个项目,把之前的方案办个结算,散了吧,经过这几个月的合作发现我们不是一路人,这样搞得大家都累”,***未回复;2020年11月6日,***向***发送服务清单,“抽时间把清单补充完整签认一下”;2020年11月9日,***向***发送谢叠大桥主桥T构拆除方案,***“服务清单签认今天能给我吗”;2020年11月11日,双方就工程设计方案修改进行沟通;2021年1月6日,***“凡事有始有终,我要是你,如果不想再合作,我会想办法第一时间终止协议”,***“晚一点聊”;2021年1月22日,***向***发送服务清单,***“收到”;2021年1月24日,***“恭喜***中标,根据***调整结算清单如下”,发送服务清单,双方未达成一致;2021年1月26日,***“在吗”,***“在”,***“能帮我改个东西吗”,***“什么东西”,***“专家评审可以帮我修改吗”,***“改是可以改,但是……”“之前的事都还没解决,不知道怎么来帮你”,***“这个你可以教我一下吗”,***“这点你问你下面的师傅应该清楚一点”,***“帮我改一下好吗”,***“不是写的很好嘛”,***“哪里是你这样回复的,你方案的内容都没有这些,关键是要加这些内容进去,这个回复要写见第几页的,不是你这样写就可以了”,***“把这回复内容加到方案里面去,然后注明在多少页”,***“你帮我弄一下好吗”,***发送施工方案,***“都这个点了,我咋帮你弄啊”,***“加一下可以吗?”,***“你自己按照那思路加一下就行了,我明天回老家,电脑都打包了”,***“好”;2021年2月1日,***“现在有时间谈我们的事了把,简单一点,这事年前你故意拖着不解决,年后我便跟你走法律程序”,***“什么问题”“谢叠你为什么要三万二呢,我们有个合同,很多都没有中标”,***“你先看,有问题列出来再商讨”,***“就谢叠和**中标,**的方案只是照谢叠的,很多东西都没改,谢叠大桥的名字还在方案里,方案完善了很多次,都是我找其他人做的”“按照合同办事”,***“我帮你把问题解决了就行,至于怎么帮那是我的事”,***“你的方案很粗糙,不过关”,***“按合同办事就是中标合同额的3.2”,***“你没有完成服务就撂挑子,而且服务很敷衍”,***“方案修改很正常”,***“只能给个方案费”“合同没到期,你就撂挑子不干”,***“说话要进证据好吧!我什么时候说过我不干了”“难道你一句话不说,就表示解约了?”,***“你自己说不干了,我就不找了,服务费我给了你两万五”,***“我可以等,你有时间找我,年前解决”,***“付出才拿钱,**你就改了一个方案,哪有你这样狮子大开口”,“你单方面结束服务,不要扯皮好吗”“谢叠我们一起中标,后期的方案修改你也没有付出,**你只是提供一个初步方案,后期的服务你都没有参与,中标与你没有关系”,***“你最大的问题就是别人的付出都不值钱,你的付出是无价的”“好好想想能支付我多少,给我一个合理的服务费用,大家好聚好散”;其后,双方在2021年2月、3月均未能就服务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两被告认为就该微信记录可以看到,原告在2020年11月4日已经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其后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提供服务,原告予以拒绝,故案涉合同已经在2020年11月4日解除,原告仅为被告提供了不到4个月的服务,故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四分之一的服务费25000元,双方之间的款项已经结清。原告确认收到了被告支付的服务费25000元,但原告认为双方确实合同履行期间合作不愉快,原告在2020年11月4日提出了终止合同的要求,但双方一直没有结算,被告此后仍要求原告提供服务,原告亦继续提供服务,被告在2021年3月后才不再与原告联系,合同实际在2021年3月17日终止。 以上事实,有项目技术服务聘用合同、技术方案清单、技术方案、微信记录、服务清单、合同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久恒公司签订的项目技术服务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久恒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已向被告提供设计方案17件,其后双方发生分歧,原告在2020年11月4日向被告发出终止合作的意思表示,但被告并未予以回应,双方并未就合同终止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在2020年11月11日还就方案的修改进行沟通,故被告主张案涉服务合同在2020年11月4日终止履行,本院不予采信;就微信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在2020年12月期间并未为被告提供设计方案服务,原告在2021年1月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服务费用,被告要求原告为其修改方案,原告予以拒绝,其后在2021年2月、3月双方均在协商服务费问题,被告未再要求原告提供服务,原告亦未继续为被告提供服务,鉴于此,结合双方在2021年2月1日的微信记录,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久恒公司在2021年2月1日终止履行案涉合同。 至于原告主张的服务费,首先,双方就原告已提供的14件未中标的方案无异议,被告久恒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4000元;其次,就已中标的谢叠大桥方案,被告久恒公司同意按工程标的向原告支付3.2%的服务费用,而被告久恒公司提交的两份工程合同中加盖印章的合同显示不含税价款为651000元,未加盖印章的合同显示不含税价款为647080元,本院采信加盖印章的合同,即被告久恒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方案的服务费20832元;第三,就亚运城合同,双方对于工程标的30000元无异议,该3.2%的服务费用960元被告久恒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第四,就已中标但无工程合同标的的东莞**大桥项目,原告虽表示该工程金额高达180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就双方的微信记录可以看出,原告确实就该工程仅提供了初步设计方案,并未提供后续服务,原告就该工程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工程标的3.2%的服务费,与合同约定不符亦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最低保障金额10万元”条款,案涉合同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原告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细节,从公平原则出发,酌定被告久恒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50000元,扣减被告久恒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25000元,被告久恒公司仍应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5000元。 被告久恒公司的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持股期间,久恒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故被告***应当对被告久恒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25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4元,由原告***负担960元,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4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