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麟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2016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承揽了佛山市禅城区季华立桥施工工程需要工人,通过被告***雇佣了原告,约定工资为280元/天。2019年11月24日,原告在工地搭钢管时,从三米告的钢管架上摔至地面受伤。原告先后在佛山市绿康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七医院及浏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9月7日,经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已构成九级伤残,需休假180天,需陪人护理90日,营养90日,后续治疗费7000元。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9日,原告因取内固定手术,在醴陵市泰安医院住院6天,出院医嘱需全休一个月。事故发生后,两被告除承担了原告部分医疗费用外,没有对原告进行其他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原告在诉状中声称是被本公司所雇请,他的意思是和别人没有关系,至于原告起诉的其他人,明显是恶意作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的诉讼管辖地法院应当为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故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系广州市白云区,但本案另一被告***系湖南省醴陵市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对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任 洋 书 记 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