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281执2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易志铁、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易志铁、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24900案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市久恒切割加固改造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02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