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3392号
原告: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街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1796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四川省十九冶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