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26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粟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丹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佩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益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粟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22673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1,713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粟莘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1,713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278.50元,由申请人上海粟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