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303民初698号
原告:蚌埠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组4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8LH4GZ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佳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淮光嘉园临港创业中心(邻里中心)二层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800724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蚌埠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佳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蚌埠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蚌埠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