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603民初710号
原告:岳阳市磊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兼公司监事,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岳阳市磊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磊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虹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磊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14640元,并支付违约金62138.2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1日、2016年7月29日,原告与虹升公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关化工产品。原告已履行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虹升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14640元。被告***、**作为被告虹升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界限模糊,公司、个人财产混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被告虹升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以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申请本院调查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2016年3月21日,原告磊鑫公司与被告虹升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磊鑫公司***公司供应2.3-二氯丙烯,数量为30吨,单价14500元/吨,总价款435000元(含17%增值税、运费),付款方式为货到后电汇结算,第二车货到后电汇付清前车货款,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0.5‰支付违约金。磊鑫公司***公司实际发货30.32吨,总货款439640元。2016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虹升公司向磊鑫公司供应2-氯-5-氯甲基噻唑,数量为5吨,单价45000元/吨,总货款225000元,抵扣虹升公司所欠磊鑫公司货款439640元中的一部分。2016年12月12日,磊鑫公司***公司发出对账函,指认虹升公司共欠磊鑫公司货款214640元,虹升公司**予以确认。2017年7月24日,磊鑫公司再次***公司发出对账函,确认虹升公司共欠磊鑫公司货款214640元,被告***签名确认无误,虹升公司也**予以确认。2017年8月15日,磊鑫公司***公司发出催款函,指认虹升公司已逾期付款227天(自2016年12月31日起),催促虹升公司在30日内付款,虹升公司**予以确认。2、虹升公司系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东为被告***(持股90%)、**(持股10%)两人,两人系夫妻关系。银行账户往来明细显示虹升公司银行账户上有收入入账后转到公司会计**银行账户上,再用于公司开支、归还***个人欠款,用于***、**的个人开支等。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两个。一是被告***、**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又是被告虹升公司的仅有的两位股东。拿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及偿还个人债务,系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属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被告方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故原告磊鑫公司与被告虹升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上关于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同时,被告虹升公司对逾期付款的事实也予以确认,故被告方应支付原告方违约金54625.88元,(214640×0.5‰×509,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日2018年4月27日,共509天)。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岳阳市磊鑫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14640元,并支付违约金54625.88元。
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共计269265.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4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7360元,由被告安徽省虹升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1、上诉费缴纳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38×××17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884****
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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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