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磊鑫化工有限公司

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湘0603执282号 安徽省鸿运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磊鑫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岳(2017)湘060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磊鑫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由你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磊鑫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4640元及违约金54625.88元; (二)支付**履行利息7019.38元; (三)承担本案受理费5440元、财产保全费1920、执行费4049.39元。 附本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情况: 执行账户户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云溪支行 账号:43×××44-001222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0730-841****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