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民终1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349号1幢2层X区211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双创产业园区C幢2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喆凡,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8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拿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二、四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英拿公司不支付**:1、2017年度奖金11,5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537.5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工作表现极差,给英拿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故英拿公司不应支付**2017年度奖金。**提供的病假单就诊科室与疾病诊断严重不符,故病假单所覆盖的期间**应属旷工,英拿公司据此解除**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不同意英拿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四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英拿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差额工资6,299.43元。事实与理由:**对本案仲裁裁决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有异议,英拿公司已就仲裁裁决提出起诉,裁决不生效,故**未提出起诉。
英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英拿公司无需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75元;2、2017年度奖金11,500元;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3,587.3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日**与英拿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税前11,500元,该劳动合同第五条规定:“……(二)甲方(即英拿公司)在本合同期内按年发放奖金,金额相当于乙方(即**)当年12月份基本月薪或参考月薪金额。乙方每服务满一个日历年,可全额获得奖金;如服务不满一个日历年,奖金的数额将根据乙方在该日历年度的实际服务时间按比例计发。如乙方于当年12月份前离职的,当年奖金不予发放。还未通过试用期的乙方不享有当年奖金。(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六)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工作报酬。……3.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需扣除工作报酬的。……”。**自2016年12月1日入职英拿公司时起就被英拿公司安排至英拿公司客户XX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丝芙兰公司)担任项目助理,2018年2月9日**收到英拿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书”,内容为:“你的病假于2018年1月12日到期后,3日内未续假,公司至2018年1月20日才收到你的病假申请邮件,因此自2018年1月16日至1月19日已4天未续假(2018年1月15日你口头请假过,酌情为事假)。按照公司规定:员工请假假期满后3日内未续假或虽续假而尚未批准却不到职者,均以旷工处理。因此这4天作为旷工处理。当时公司念你初犯且在1月20日补请假邮件,故公司决定你旷工4天暂不辞退,只记大过一次以此警戒,若之后还有旷工处理,公司将累计计算旷工一并处理。之后HR在仔细核对你的病假资料时发现,你提供的2018年1月3日至1月5日的病假证明单为肛肠科开具,但疾病诊断却为荨麻疹。就诊科室与疾病诊断严重不符,公司认定你这三天的病假无效并保留追究权利。对于这3天的不到岗均以旷工处理。截止到目前为止你已累计旷工7天,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员工当年累计旷工3日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处分。现正式通知你:1.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对你做出辞退处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一审另查明,英拿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病假两天及两天以上的,应向经理如实提供以下病假申请材料原件(建议员工自留证明资料复印件)供审核:就诊挂号单、医院诊断证明、医院休息建议书,急诊须提供就诊医院急诊挂号单、诊断证明。再次提醒,请务必按照公司规定,提供医院挂号单和诊断证明,否则该请假申请将视为无效。……”。**于2018年1月3日至上海XX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挂普通门诊就诊(门急诊号为D某),门诊医生为**,2018年1月3日开具的病假证明单(门急诊号为D某)显示**疾病诊断为荨麻疹,建议休病假天数为3天(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5日),开具病假单的医生姓名为**,该病假证明单还显示有“肛肠科”字样,**已将此病假证明单及门急诊收费票据、就医记录交给英拿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向英拿公司提交请休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9日病假的病假单,**还向英拿公司提交了请休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2月8日病假的病假单、门急诊收费票据、就医记录等病假资料。**向英拿公司提交的2018年1月31日就医记录中“休叁天”的记载有涂改痕迹。
一审再查明,英拿公司实际以税前11,500元/月为标准支付**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工资。2018年2月12日英拿公司以“工资及年终奖”名义转账支付**2,300元,2018年3月9日英拿公司以“2018年2月工资”名义转账支付**1,850.57元。
2018年3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提出的仲裁申请,**要求英拿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75元;2、2017年度奖金11,500元;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工资15,730元;4、2017年11月、12月报销费850元。上述委员会于2018年4月2日作出裁决,裁令英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375元、2017年度奖金11,5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3,587.36元、2017年11月及12月报销费用200元。英拿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审理中,英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2018年1月4日主题为“人员调整通知”的电子邮件,证明2018年1月4日丝芙兰公司IT经理楼某向英拿公司驻丝芙兰公司的现场经理**发送电子邮件,称**在丝芙兰公司工作期间表现不佳,不符合岗位要求。因此,英拿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口头通知**回英拿公司本部上班,但**号称生病不来上班。2、2017年12月25日主题为“丝芙兰运维项目年终考评”的电子邮件及附件,证明2017年12月25日丝芙兰公司IT经理楼某向英拿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其中附件“员工2017年度年终考核表”显示丝芙兰公司对**2017年度的年终考核结果为37.05分(满分为100分)。3、《考勤管理制度》,证明英拿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9.2条规定了请病假流程。4、“2016年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证明《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对英拿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内容。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于2018年1月3日收到该《考勤管理制度》。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在请休病假期前不清楚该考勤管理制度。
英拿公司还主张:**虽已向英拿公司提交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5日、1月11日至1月12日、1月16日至1月19日、2018年2月1日病假的病假单、门急诊收费票据、就医记录等病假资料,但**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5日的病假为肛肠科开具的荨麻疹病假,故该3日病假无效,应属旷工;英拿公司虽曾对**2018年1月11日、1月12日的病假予以批准,但**该2日的就医记录没有体温记录,与**2018年1月11日至1月12日病假单载明的疾病诊断为发热不符,故该2日病假无效,应按事假处理;**于2018年1月20日才提交关于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9日病假的病假资料,故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9日做旷工处理;由于**提供的2018年1月31日就医记录中有涂改痕迹,故2018年2月1日病假无效,按事假处理。**则主张:**已向英拿公司提供请休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5日、1月11日至1月12日、1月16日至1月19日、2018年2月1日病假的病假单、门急诊收费票据、就医记录等病假资料,上述期间都属病假,应支付病假工资。
英拿公司与**一致确认如下事实:1、**于2018年1月1日休元旦法定假、2018年1月2日休法定带薪年休假、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10日休病假、2018年1月15日休事假、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6日、1月29日、1月31日、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休病假,**于2018年1月30日正常上班。2、**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8,050元/月(即月工资11,500元×70%)。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英拿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明确约定**每服务满一个日历年,可全额获得相当于**当年12月份基本月薪或参考月薪金额的奖金。**在英拿公司已服务满2017年一个日历年,英拿公司虽提供2018年1月4日主题为“人员调整通知”的电子邮件及2017年12月25日主题为“丝芙兰运维项目年终考评”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员工2017年度年终考核表”,但不足以证明**2017年度奖金需考核及**2017年度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英拿公司主张其以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2018年1月份工资2,300元,故英拿公司关于该2,300元中包括2017年度奖金1,000元的主张实难采信。因此,英拿公司要求无需支付**2017年度奖金11,500元的诉请无依据,一审法院实难支持,英拿公司应支付**2017年度奖金11,500元。
**已向英拿公司提交2018年1月3日至1月5日、1月11日、1月12日、1月16日至1月19日、2月1日的病假单、门急诊收费票据、就医记录等病假资料,而英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病假单、门急诊收费票据、就医记录等病假资料系伪造,故英拿公司主张**2018年1月3日至1月5日、1月16日至1月19日为旷工,2018年1月11日、1月12日、2月1日为事假无事实依据,结合英拿公司与**一致确认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的休假及出勤情况,认定**于2018年1月1日休元旦法定假、2018年1月2日休法定带薪年休假、2018年1月3日至1月5日、1月8日至1月10日、1月11日、1月12日、1月16日至1月19日、1月22日至1月26日、1月29日、1月31日、2月1日至2月8日休病假,2018年1月15日休事假,2018年1月30日正常上班。经核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应发工资为8,150元、2018年2月1日至2月8日期间应发工资为2,300元,扣除英拿公司已支付**的2018年1月、2月工资,英拿公司还应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6,299.43元。鉴于**未对仲裁裁令英拿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3,587.36元的仲裁裁决项提起诉讼,应视为**对该仲裁裁决项的认可,对此予以确认。综上,英拿公司应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3,587.36元。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已向英拿公司提交2018年1月3日至1月5日、1月16日至1月19日的病假单、门急诊收费票据、就医记录等病假资料,鉴于英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病假单、门急诊收费票据、就医记录等病假资料系伪造,故英拿公司以**上述日期累计旷工7日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英拿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因此,英拿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537.50元。
英拿公司与**均未对仲裁裁令英拿公司支付**2017年11月及12月报销费用200元的裁决项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对该仲裁裁决项的认可,对此予以确认。因此,英拿公司应支付**2017年11月及12月报销费用2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度奖金11,500元;二、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3,587.36元;三、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537.50元;四、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11月及12月报销费用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当事人双方既无异议,亦无补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就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英拿公司上诉认为其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年终奖,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请求改判支付其比仲裁金额更多的工资差额,在**未就仲裁提出起诉的情况下,**的此项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英拿公司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东和
审判员 徐 焰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