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成龙五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成龙五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5号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349号1幢2层X区2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成龙五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3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英拿公司一审诉请;二、本案诉讼***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系争合同第一条备注1)约定:“合同签订后,成龙公司应在9月1日第一批500个许可到货前5工作日内支付英拿公司合同金额25%。英拿公司收到25%合同款后须在3工作日内提供500个许可。”英拿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在2017年9月1日前与供应商签订《专用软件产品许可使用权订购合同书》下单采购该批许可证并保证到货,但英拿公司未举证证实第一批500个许可已到货,亦未举证证实第二批500个许可已到货;二、英拿公司称:“2017年10月16日,英拿公司为履行该合同义务与其供应商签订《专用软件产品许可使用权订购合同书》,下单采购该批许可证,”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使有该合同,亦已构成迟延履行;三、成龙公司接受英拿公司的发票,并不能免除英拿公司负有先交付1,000个XX软件及验收合格的法定义务;四、鉴于双方对本案合同均未履行,成龙公司并未违约,英拿公司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英拿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合同备注(1)、付款方式三(1)条明确:合同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是成龙公司先行支付预付款,英拿公司再交付软件许可证。合同签订后,成龙公司因主管人员变动。2017年10月10日左右,英拿公司与成龙公司经办人沟通发票开具情况,当日,成龙公司经办人告知可以开具发票,英拿公司遂开具发票。成龙公司**支付过预付款,但英拿公司并未收到;二、依据系争合同及行业规则,成龙公司负有先履行义务。且根据合同对象的性质,5个工作日内英拿公司是可以交货的。成龙公司也承认应当向英拿公司支付预付款。 英拿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成龙公司支付英拿公司合同欠款385,000元;2、判令成龙公司承担迟延支付违约金115,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7日,英拿公司与成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英拿公司向成龙公司提供XX软件,合同总价385,000元;合同签订后,成龙公司应在9月1日前第一批500个许可到货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英拿公司合同金额25%,即96,250元,英拿公司收到25%合同款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500个许可,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支付25%即96,250元;成龙公司应在10月13日第二批500个许可到货前5工作日内支付英拿公司合同金额25%,即96,250元,英拿公司收到25%合同款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剩余500个许可,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支付25%,即96,250元;合同有效期内,成龙公司有权要求英拿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并承诺在法律法规许可之范围内使用本合同项下之产品;成龙公司拥有对软件的使用权,并且享有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系统进行正常经营运转而产生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同时承担其自主经营所产生的全部责任;成龙公司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英拿公司足额支付约定款项;成龙公司应按时向英拿公司支付款项,英拿公司应在要求成龙公司支付预付款的3个工作日前向成龙公司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成龙公司有***向英拿公司付款;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有关附件、补充合同中的任何约定、**、承诺和保证且经对方催告后10日内仍不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是否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成龙公司未按约于2017年9月1日前支付英拿公司合同金额25%即96,250元。 一审另查明,英拿公司称于2017年10月10日开具金额为96,250元的上海XX公司,后于2017年10月16日向供应商采购完成1,000个XX软件。英拿公司于审理中提交2017年12月6日发送给成龙公司的电子邮件,载明“依据我司与贵司于2017年7月签订的XX软件采购合同约定,2017年9月1日应支付25%合同款,10月13日应支付25%合同款(金额:RMB96,250.00元),目前的进度已经远远落后,而我司已按照合同进程,早已完成合同中定制的XX软件采购事宜。……我司现要求贵司在收到此邮件之日起三日内依照合同履行付款。若贵司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司将依据法律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等”。对此,成龙公司称收到过该份电子邮件。 一审法院认为,英拿公司、成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予以恪守。英拿公司称成龙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成龙公司支付货款并偿付违约金。成龙公司称英拿公司没有先履行合同义务,也未告知成龙公司已经完成采购,故成龙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注意到,采购合同明确约定“成龙公司应在9月1日第一批500个许可到货前5工作日内支付英拿公司合同金额25%即96,250元,英拿公司收到25%合同款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500个许可”,该约定明确成龙公司应先行付款,故对于成龙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英拿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成龙公司1,000个XX软件,成龙公司理应支付货款385,000元。在成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英拿公司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等义务。此外,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英拿公司据此诉请成龙公司偿付违约金115,5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诉请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成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英拿公司货款385,000元;二、成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英拿公司违约金115,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805元,减半收取计4,402.50元,由成龙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英拿公司、成龙公司签订的系争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英拿公司在本案中主***公司未按约履行,要求成龙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系争采购合同的约定认定双方对各自合同义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并无不当。成龙公司主**拿公司没有先履行合同义务,也未告知成龙公司已经完成采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成龙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成龙公司未按约履行,一审法院根据英拿公司的主张,判决成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亦无不妥。需要指出的是,英拿公司应当在成龙公司付款后,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软件交付义务。 综上所述,成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5元,由上诉人上海成龙五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