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144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成龙五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63452号原告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成龙五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成龙五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英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敏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