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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县华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1民初2527号
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华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华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华山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华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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