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0691号
原告:***,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