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0691号 原告:***,男,199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