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1民初2231号
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华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个体工商户,住丰县。
被告:丰县天润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滕盛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天润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盛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屈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