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10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7号产业服务大楼一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白石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及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