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361号之一
原告: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7号产业服务大楼一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绿地武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南路武广国际学苑6栋201A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株洲绿地武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1月1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株洲嘉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株洲同城二手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