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361号 申请人: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7号产业服务大楼一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5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南建工五建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