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习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习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3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习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南1755号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绍兴习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23)浙0683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