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83执233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剑新、袁明钢、绍兴习成建设有限公司、高立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3执233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国松
审判员 过岸冰
审判员 潘 伟
书记员 朱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