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通通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晟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晟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9482号
原告:天津市恒通通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紫瑞园31-4-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9375633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晟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旭辉御府商业**楼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O6KTRA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晟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Y3R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辉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新慧路**管理中心**301-3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95MA05JBF6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恒通通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晟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上海晟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辉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恒通通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辉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辉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恒通通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辉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