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再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德源路德丰街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静泉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7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豫民申437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21)豫07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及**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新乡市正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祎雯
书 记 员 崔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