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3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鹏举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四堡村汇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楼1-10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徐州鹏举公路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1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