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81民初2198号
原告:罗定市泓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4UNLP6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环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3RFG251。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市。
被告:***,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罗定市泓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环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罗定市泓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定市泓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457元,由原告罗定市泓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