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4民初699号
原告:福州大力强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远洋路392号蓝湾雅境公寓(原实华公寓)9#楼1层06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1DH5B25。
法定代表人:郑光胜,公司总经理。
被告: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工贸小区府前大道电城镇政府办公大楼二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081229949W。
法定代表人:李昱峰。
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珠江东路271号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77045Q。
法定代表人:李献稳。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大力强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大力强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力强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大力强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1.94元,减半收取5240.97元,由原告福州大力强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雪贵
人民陪审员 詹文婷
人民陪审员 陈国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庆武
书 记 员 罗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