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9执保109号
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新建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建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9民终294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委托电白区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广东新建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办理续行查封的手续,现广东新建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具体如下:
一、继续冻结广东新建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9********_60000)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6日。
二、继续冻结广东新建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796********_0001)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6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受理的(2021)粤09执保109号案作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