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904民初805号
原告:广东世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70号四楼08室。
法定代表人:潘春燕。
被告: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工贸小区府前大道电城镇政府办公大楼二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昱峰。
原告广东世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世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世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XX宽
人民陪审员 欧 合
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潘海丽
书 记 员 邹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