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海油茂名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904民初3819号之一
原告:中海油茂名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工贸小区M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工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油茂名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油茂名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茂名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油茂名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6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中海油茂名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洁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梁慧玲
书 记 员 何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