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784号
申请人: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实创真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1703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表示其自愿解除该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实创真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8435.66元(开户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7888)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瑜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202001137841091110115101625202719145030075653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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