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703之一号
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X镇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XX乡XX村XX区XX号。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实创真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XX园XX号XX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实创真空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9元,由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1934.5元。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〇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 校对:*** 2020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