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11938号
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朗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朗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