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709号
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区北西甲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贠迎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