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1078号 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区北西甲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4元,收取计50元,由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0314元,由本院退还北京华翔电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