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

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6执1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DB4MP8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268号1A1B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029562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2023)浙0726执126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浙0726民初2825号裁判文书已于2023年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标的10323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995.64元,优先转开诉讼费1172元,支付执行款2823.64元,前往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2823.64元。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726执1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