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6388号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DB4MP8Q。
法定代表人:赵伟清。
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
申请执行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浙0782民初358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工程款1766370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82执6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