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6民初564号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DB4MP8Q。
法定代表人:赵伟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婉,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开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7757431X3。
法定代表人:周祥。
第三人:金国林,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利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楼 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