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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922号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天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收取),由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雅露
代书记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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