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盛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鼎盛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12民初8607号 原告:天津鼎盛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8号8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HU4U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天津鼎盛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佳禾公司)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鼎盛佳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二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盛佳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二局支付鼎盛佳禾公司工程款6,650,000元及违约金2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鼎盛佳禾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星耀五洲17号地琥珀银滩项目二标段轻质隔离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星耀五洲20号地鹭洲湾9-16号楼、配件4-6及地下车库三项目轻质隔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鼎盛佳禾公司按约定施工,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经双方核算,确认就上述二工程中建二局尚欠鼎盛佳禾公司工程款6,650,000元,款项至今未付,鼎盛佳禾公司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呈讼。 中建二局辩称,认可鼎盛佳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建二局承认鼎盛佳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鼎盛佳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50,000元,违约金250,000元,合计6,90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5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