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1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200000570850840。
法定代表人:顾崇罡,男,该所主任。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
被申请人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090313974G。
法定代表人:尹代林,男,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
申请人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户于黎平县农商行(黎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南门信用社)账号为:26×××08上的储蓄资金9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用本所开户于黎平县工商银行账户为:24×××57上的活期存款90000元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黎平县信源星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黎平县农商行(黎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南门信用社)账号为:26×××08上的储蓄资金9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薛 文 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姗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