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2民初732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林枫花园18-6-6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1403元;2.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占有使用费(以111403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天津***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公司”)约定***完成***技公司承包的天津湖滨广场商业D区项目的外墙保温工作。现原告***已根据被告***技公司要求完成项目施工,被告***技公司应付工程款共计1524403元,***技公司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1413000元,尚欠工程款1114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系天津***技发展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基础是其从被告***技公司分包天津湖滨广场商业D区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后,又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因此***应为劳务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其与***技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天津湖滨广场商业D区项目坐落天津市东丽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睿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